产品描述
计划特色
投保即返 陪伴成长
理财账户 私人定制
高等教育 倍添助力
退休贺寿 锦上添花
附加万能 稳健增值
专项疾病
呵护儿童
保险责任
陪伴成长年金保险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本公司将按下表给付生存年金:
*若本合同已附加《中宏附加复利宝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则本合同的生存年金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将按本合同的约定自动转换为《中宏附加复利宝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附加复利宝两全保险(万能型)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小者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
2、人民币10万元。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若多份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未成年人,则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将于本公司其他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之后给付。
期满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期满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附加专项少儿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专项疾病的临床症状,且专项疾病的确诊是专科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时作出,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等待期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签发(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
*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六十周岁(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生存年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日期,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生存年金。 |
少儿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专项疾病的临床症状,且专项疾病的确诊是专科医生仍然存活时作出,我们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专项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中宏陪伴成长年金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年金 | 犹豫期期满日 |
保险金额×2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起至100周岁 |
保险金额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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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20及21周岁 |
6×保险金额 (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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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 已交保费-(24×保险金额) | |
身故 | 60周岁前 |
(保证现金价值+利息)或(已交保费+利息) |
60周岁后 | 保证现金价值 |
附加险-中宏附加复利宝两全保险(万能型)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生效起5年内 |
(保单账户价值×10%+利息)或(10万元+利息) |
保单生效含5年后 |
保单账户价值+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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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