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0%。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且在本合同的第1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的,则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且在本合同的第1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后身故的,则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但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若多份添富I 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时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 万元(若多份添富I 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但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若多份添富I 号两全保险(万能型)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多份基本保险合同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对每份基本保险合同则按合同签发先后顺序及上述约定进行计算)。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四、期满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第1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0%。 (二)若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且在合同的第1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的,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 (三)若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且在合同的第1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后身故的,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但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若未满十八周岁时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 万元。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但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期满保险金 | 生存至合同的第10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以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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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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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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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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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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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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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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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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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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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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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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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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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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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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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不超过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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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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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不超过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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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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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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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分娩、整容、置身非运营飞行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