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下表所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按合同约定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十四日为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一百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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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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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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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第5年至5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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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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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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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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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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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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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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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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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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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已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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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分娩、整容、置身非运营飞行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