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根据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保险金额的50%乘以保险费已缴期数;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1、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 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2、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3、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期满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 之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将根据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保险金额的50%乘以保险费已缴期数;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 |
额外身故利益给付 | 1、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 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2、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3、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 之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公共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 50%×交费期数)或(已交保费×105%)
|
|
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意外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已交期数 (不超过50万) |
公共航空交通意外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2.5×已交期数 (不超过100万) |
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意外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已交期数 (不超过50万)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整容、置身于非运营飞行器、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