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我们已依据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我们已依据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十八至六十周岁之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我们将额外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我们已依据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但是,若我们已依据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
额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十八至六十周岁之间发生意外伤害起九十天内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外,我们将额外给付意 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Ⅱ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长保健康Ⅱ乙款长期疾病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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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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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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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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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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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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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或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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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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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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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未遵医嘱、从事高危运动、置身非运营飞行器、妊娠、分娩、猝死、精神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