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身故的,我们将给付合同的续保 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利益。
全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第一级残疾程度 之任一者,除上述残疾利益给付外我们将按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 给付全残额外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身故的,我们将给付合同的续保 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利益。 |
全残保险金 |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第一级残疾程度 之任一者,除上述残疾利益给付外我们将按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 给付全残额外利益,合同随之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及其并发症,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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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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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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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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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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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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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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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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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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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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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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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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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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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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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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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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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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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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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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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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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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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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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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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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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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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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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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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周岁,未满二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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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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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二周岁,未满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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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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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周岁,未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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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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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四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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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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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酗酒、未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猝死、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整容、置身于非运营飞行器、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