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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除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 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 天或以上的,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额外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 周岁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又符合额外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四、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 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重大 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仍然生存时作出的,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 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 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 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释义】以外其他三 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 天或以上的,将按照合同 的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 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周年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30 天 或以上的,将按照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额外疾病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且额外疾病的确 诊是医生在未满70 周岁时作出的,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 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的临床症状,将按照 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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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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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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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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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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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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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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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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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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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30% (确诊重疾起30天后生存,可领取) |
第三次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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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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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50% (确诊重疾起30天后生存,可领取) |
额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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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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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未满70周岁确诊可领取) |
生命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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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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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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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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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相关利息)或(保证现金价值+相关利息)+(已交保费+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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