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金睿世家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照下表给付生存年金:
若本合同已附加本公司的万能型保险合同,则本合同的生存年金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将按本合同的约定自动转换为该附加万能型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 本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
红利分配
本产品采用分配现金红利的方式,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等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行业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红利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
若本合同已附加本公司的万能型保险合同,则本合同的红利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将按本合同的约定自动转换为该附加万能型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但若被保险人在保单账户建立前身故,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若多份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未成年人,则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将于本公司其他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之后给付。
生存年金
若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三年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0元,本附加合同的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交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及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年金。
期满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期满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为本附加合同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以记录其账户价值。本公司自主合同犹豫期满日建立保单账户。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保险费的自动转入、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分配和保单账户利息的结算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和生存年金的给付而减少。
本附加合同终止,保单账户同时终止。
保单账户建立后,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账户状态报告。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年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按照下表给付生存年金: 自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一百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合同保险金额的15% 六十五周岁至八十四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5% |
期满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将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 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的余额。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4周岁
交费期限:1/3/5/8/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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