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宏佑逸生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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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8种少儿特定疾病、40种轻症疾病、生命末期和老年长期护理保障以及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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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随之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三、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除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已经接受了针对该轻症疾病的积极治疗,本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种轻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百八十天。本公司累计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五、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生命末期阶段确诊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生命末期阶段确诊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六、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不间断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本公司将认定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年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的10%: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该状态发生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该状态发生时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被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本公司就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给付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身故日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情形外,合同随之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除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已经接受了针对该轻症疾病的积极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最多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且每种轻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百八十天。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生命末期阶段确诊时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生命末期阶段确诊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在六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不间断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保险公司将认定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每年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 计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的10%: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该状态发生时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3、该状态发生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被确诊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若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进入生命末期阶段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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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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