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是白血病,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五、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身故时间的不同,按照下列约定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一)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二)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为E组,则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若所患重大疾病是白血病,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首次出现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轻症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未满70周岁时作出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2、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所患疾病既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白血病关爱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