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长保宏福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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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40种轻症疾病、8种特定疾病保障,还有生命末期以及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至65/70/80/100周岁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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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按照一种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特定疾病,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和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本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释义的,本公司仅按照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五、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该生命末期阶段确诊时本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和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本合同随之终止。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给付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按照一种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合同随之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特定疾病,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和轻症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按照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生命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出现合同约定的生命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该生命末期阶段确诊时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释义和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合同随之终止。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进入生命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进入生命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进行手术或进入生命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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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至65/70/80/10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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