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人寿安享逸生保险产品计划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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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自驾车、水陆公共交通、航空公共交通、节假日意外导致的身故保障,还有非意外的身故、意外全残保障,可领取意外住院津贴、期满金。
保险期限: 20/30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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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享逸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享逸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猝死或因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本公司按非意外伤害身故情形承担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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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身故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日合同及中宏附加安享逸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50%(百分之一百五十)。 2、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及中宏附加安享逸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50%(百分之一百五十)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1)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二十(20)年,保险公司将按合同与中宏附加安享逸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期满保险金; (2)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三十(30)年,保险公司将按合同与中宏附加安享逸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15%(百分之一百一十五)给付期满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第一级除外),保险公司将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给付比例+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50%(百分之一百五十)。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自驾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驾驶或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车厢时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4)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九(9)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公共航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节假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随之终止;该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日意外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住院津贴为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1%(百分之零点一),但最高不超过300元。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之实际住院天数以90天为限;在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之累计实际住院天数以1000天为限,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之累计实际住院天数达到1000天时,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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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外医疗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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