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保
范围
保哪些
不保哪些
(一)机动车辆(除非明确申明是属钻机的一部分)、飞机、铁路车辆、水泥、钻井泥浆、钻井混合物、化学品、实际使用的燃料、套管、油管、路面、堤道、泥浆池、图纸、施工计划、说明书、记录、雇员财产、水上工具和钻井驳船。
(二)在水上船只、钻井驳船或平台上设置的财产或水上运输的财产,但正常安排的渡运除外。
(三)地面以下的财产,但下列原因所致的财产灭失或损坏仍予负责:
1、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面爆炸、飞机或坠落物、罢工、骚乱、内乱、故意破坏行为、恶意行为、盗窃、龙卷风、冰雹、冰灾、恶劣气候、钻机全损。
2、属本保险合同定义范围内的井喷和/或塌陷。
3、井架或钻塔的起落、拉垮或倒塌。
(四)完钻后留在油、气井中的钻柱,或此井的所有人、操作者负有责任的钻柱。
(五)为控制任何油或气井的井喷、塌陷、火灾而打救护井所使用的财产,但事先得到承保人同意并加付保费的除外。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一)修理或校正磨损的费用、金属疲劳、机械或电器损坏、失灵、内在缺陷、潜在缺陷、变质、腐蚀、锈蚀、气湿、冻结或气候异常、或由于气温变化引起的膨胀和收缩。但对上述任何条件所导致的任何其他损失、灭失和费用并非除外。
(二)由于人为所致电路干扰而引起发电机、激发器、灯、马达、开关或其他电子器件或设备的灭失或损坏。如果由此而引起火灾和/或爆炸,仅对火灾和/或爆炸引起的损失予以负责。
(三)不论是否由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丧失使用、延迟、井孔灭失、合同损失、收入或利润所造成的损失、损坏和费用。
(四)下列设备的灭失或损坏:
1、由于蒸气机、锅炉、蒸气泵、蒸气管道或接头、蒸气水加热器、内燃机或电泵爆炸造成本身的灭失或损坏。
2、飞轮、滑轮、摩擦轮、机器的运转或旋转部件的灭失或损坏,如继而发生火灾,由火灾直接造成的灭失和损坏予以负责。
(五)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索赔:
1、在和平或战争时期的敌对或战争行为,包括阻止、抵抗或防御下述任何一方发动的、可能进行的或预期的进攻行为:
任何政府或主权国(事实上或法律上)或拥有陆、海、空力量的当局;
任何陆、海、空力量;
政府、权力机构、武装力量的代理人。
2、和平或战争时期使用核裂变或放射性武器;
3、暴动、叛乱、革命、内战、篡政或政府当局为阻止、抵抗或防御上述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行为;
根据检疫或海关规定所进行的扣留或销毁;
根据任何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所进行的没收;禁运风险或非法运输或非法贸易的风险。
但保险人对任何正在从事战争、敌对行为或其他类似战争行为的政府、党派或集团的代理人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索赔予以负责,但这种代理人的行动是秘密的并同财产所在国的武装力量(陆、海、空部队)的任何行动没有关系。除以上明确的代理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外,上述内容不能被解释为包括前面已除外的任何危险或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无论如何,保险人对在和平或战争期间使用核裂变、核聚变或放射性的任何武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均不负赔偿之责。
(六)不论是如何控制或未加控制的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也不论因此造成的损失是直接、间接、近因、远因,以及全部或部分的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所造成、引起或恶化的。但是,按本保险合同的前述内容和条件,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性污染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
(七)由于地震、海啸、火山爆发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费用或由于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后产生的火灾、爆炸或潮汛所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费用。
(八)由于下列原因引起、产生或造成的任何索赔:
1、(1)炸药爆炸。
(2)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出自政治动机而使用任何战争武器。
2、任何人带有政治或恐怖目的的任何行为,不论是否系政权代理人,也不论所致的损失和造成的费用是意外性的还是蓄意的。
(九)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