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保险合同约定的合法营运的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 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 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残疾保险金);如本次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与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同,则对于要扣除的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需要按照本次乘坐的交通工具所对应 的保险金额予以调整,即根据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次乘坐的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而重新计算。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七)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非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合法营运的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