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 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致残的,根据保单约定的意外伤残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给付金额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限变更手续;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复工后,投保人应书面申请 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工程提前竣工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四)被保险人食物中毒;
(十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退还剩余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