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本合同包括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保险、水渍保险、盗抢保险、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家用电器自身损失保险共五个子项。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投保,保险人仅对投保时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约定的子项承担保险责任。五个子项的保险责任分别如下所述:
一、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保险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及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自然灾害: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必要的拆除、清理、打扫和搬运瓦砾的费用;
(四)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致使无法居住而产生的租房费用和搬家费用;
二、水渍保险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中固定财产和室内财产的直接损失及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管道、水槽、引水道、空调、热水器的爆裂、漏水;
(二)屋顶或阳台漏雨、漏雪;
(三)下水道堵塞溢水;
(四)毗邻房屋漏水;
(五)专业人员对水渍事故的合理调查费用。
三、盗抢保险
保险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的、有明显撬砸痕迹的盗窃或者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入室抢劫,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该盗窃、抢劫行为所致的保险标的被盗或者被破坏的直接损失及修复、更换此次事故中遭盗抢人员破坏的门窗、门锁及门匙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符合本合同所指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实施欺骗、盗窃、抢劫、恶意破坏等行为,保险人对于经公安部门认定确系家政服务人员前述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所承保的家政服务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经由正规中介机构介绍受雇于被保险人,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但仅限于保姆、护理人员、清洁卫生人员、家庭教育人员;
2、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自身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收取劳动报酬的家政服务人员;
3、被保险人能提供准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址的家政服务人员。
五、家用电器自身损失保险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自身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电器内部原因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二)雷击引起的电压异常;
(三)供电部门施工导致的事故;
(四)符合国家规范的电路发生意外事故。
范围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无论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责任中的任何子项,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但是,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符合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责任范围的应按照条款约定予以赔偿);
(五)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保管不善导致的任何损毁;
(六)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八)天线、窗户(包括玻璃)、遮帘和蓬布单独受损;
(九)外墙渗水、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及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十)被保险人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及管道,以及对水设施使用不当或缺乏必要的防护、维护措施;
(十一)合同载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二)事故导致的间接损失,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盗抢保险的赔偿责任:
(一)无明显痕迹的盗窃或窗外钩物行为;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暂居人员或家政服务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
(四)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盗窃。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家用电器自身损失保险的赔偿责任:
(一)家用电器使用过度或保养不善;
(二)家用电器的机械故障;
(三)私自拆卸家用电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投保须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