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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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国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投保,保障船舶污染物排放或泄漏导致受害方财产损失、环境损害等原因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保险期限: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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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暴乱行为或异常、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的武器;
(三)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六)完全由于负责维护灯塔或其它助航设施的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它过错行为;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的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及相关的费用以及任何利息;
(六)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船舶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八)任何船舶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责任和费用;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内战、暴乱行为或异常、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的武器;
(三)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等;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完全由于被保险人和受害方之外的第三方故意造成污染损害的行为;
(六)完全由于负责维护灯塔或其它助航设施的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它过错行为;
(七)被保险船舶的故意排放。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但采取防止污染损害发生或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而引起的财产损失除外;(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任何运费损失、租金损失、租约解除的损失、滞留损失、滞期费、船员工资等损失及相关的费用以及任何利息;
(六)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船舶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及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八)任何船舶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责任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当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由于受害方故意或疏忽造成污染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时,对船舶所有人依法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受害方所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谁能保
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及本保险合同记载的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
可保船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
保哪些
保障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于发生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的事故导致下列污染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应承担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污染事故造成本船之外的受害方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
(三)为防止船舶面临污染物排放或泄漏后即将出现的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施救措施产生的费用。
(四)污染事故发生后任何人采取合理的防止或尽量减少污染损害的预防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成财产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为限。
(六)投保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的污染事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限于本条上述五与船舶污染有关的责任和费用,且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投保船舶的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由于污染事故造成本船之外的受害方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环境的直接损害,以及为减少污染而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不包括环境损害的利润损失)。
(三)为防止船舶面临污染物排放或泄漏后即将出现的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施救措施产生的费用。
(四)污染事故发生后任何人采取合理的防止或尽量减少污染损害的预防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成财产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为限。
(六)投保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造成的污染事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所有无法合理分开的连带责任,但限于本条上述五与船舶污染有关的责任和费用,且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投保船舶的其它保险处得到赔偿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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