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约定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约定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相同疾病导致其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且两次轻症疾病的确诊之日相距不超过180天,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三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被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果该重大疾病确诊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果该重大疾病确诊时间在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生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为被保险人61周岁生日当天。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合同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相应比例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相应比例为:已满18周岁但未满41周岁160%;已满41周岁但未满61周岁140%;已满61周岁120%。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