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因意外伤害事故(见7.3)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身故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该保险费包括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 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全残确认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该保险费包括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变更。
范围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