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重大疾病 坦然面对
合同有效期内,若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将提前给付等同于主合同当时的身故保险金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让您和家人坦然面对重大疾病。
有效搭配 合理补充
有效搭配基本寿险保障,扩大至集寿险、重疾于一身的综合保障计划。
保费低廉 保障全面
您只需要定期的保费投入,就可获得26项重大疾病保障,在最需要资金周转时可帮您度过难关。
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附加合同附表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所依附的主合同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若在重大疾病确诊日与附加合同保险金给付日之间,按所依附的主合同发生并给付任何保险金,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我们将先行扣除主合同在前述期间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患附加合同附表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本说明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日起90 天后 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 确诊患合同附表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将按所依附的主合同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须知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