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4、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患末期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末期疾病需由我们认可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证明该末期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
(1) 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
(2) 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平均存活期在6 个月以下。
5、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1)如果在年满18、19、20、2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在年满2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将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3)如果在年满3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将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患末期疾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末期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约定保额 | |
全残 | 约定保额 | |
生存金 | 18-21周岁 |
约定保额x15%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
25周岁 | 约定保额x 20% | |
30周岁 | 约定保额x30% | |
末期疾病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后确诊末期疾病,可领取) |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已满65周岁可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