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为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全残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为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全残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约定保额 + 保单账户价值 |
全残 | 约定保额 + 保单账户价值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