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中英人寿安行保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指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
本合同所称应缴费次数,指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该缴纳保险费的全部次数。如果您选择每年缴费的方式,应缴费次数等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年数。
如果您选择每半年缴费的方式,应缴费次数等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年数×2。
如果您选择每季度缴费的方式,应缴费次数等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年数×4。
如果您选择每月缴费的方式,应缴费次数等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年数×12。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全残,指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中英人寿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2、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班机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4、 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5、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6、 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班机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7、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一)所列之第二级或第三级残疾程度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8、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烧烫伤,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二)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烧烫伤保险金金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和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如果累计给付的第1 款、第4 款、第7 款和第8 款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班机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在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航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如果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班机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在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之第二级或第三级残疾程度的,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烧烫伤,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 —— 中英人寿安行保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非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x(已交费次数/应交费次数) |
非意外全残 | 约定保额x(已交费次数/应交费次数)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附加险 ——中英人寿附加安行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x 50% | |
航空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x50% | |
意外全残 | 约定保额 |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 | 约定保额x50% | |
航空意外全残 | 约定保额x50% |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x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烫伤 | 约定保额x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