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保障 |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或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初次发生而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重大疾病 |
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 |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或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因疾病,初次发生而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责任免除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附表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附表所列第29 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毒、遗传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