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二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项残疾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发生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二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该项残疾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
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或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酗酒、故意行为导致被杀害、患艾滋病、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中、因精神疾病导致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流产、妊娠分娩、未遵医嘱、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