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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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进行治疗,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 |
所附主险
产品 |
保险责任 |
备注 |
中英旅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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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 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需在医院进行治疗的起 180 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 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免赔额为年累计 100 元人民币。保留对上述免赔额进行调整的权 利。 |
责任免除
如果在下列期间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轮椅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须知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患艾滋病、因精神疾病、因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整容、美容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