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以下规定之一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经领取以下第2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陆地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经领取以下第2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水上交通工具或指定航空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经领取以下第2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将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发生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如果在身故前,已经领取以下第2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如果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陆地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如果在身故前,已经领取以下第2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如果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水上交通工具或指定航空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如果在身故前,已经领取以下第2 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残疾,并达到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将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残疾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服兵役或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7. 直接或间接因恐怖活动份子为其组织或团体,运送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坏行动所致之任何损失;
18. 地震、台风、洪水及火山爆发;
19.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职业期间。高风险职业的定义、范围详见附件。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一般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陆地交通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x2 - 已领取保险金 | |
水上或航空交通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x3 - 已领取保险金 |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挑衅导致被杀害、酗酒、患艾滋病、因精神疾病导致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整容手术、流产、妊娠分娩、未遵医嘱、病毒感染、进行高风险活动、执行军事行为、恐怖活动、自然灾害、从事高风险工作、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