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搭配规则:
a)附加本附加险时,所有附加险与主险的缴费期间必须一致(若有选择一年期的附加险,附加险的续期亦应选择同主险缴费期);
b)主险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得大于18周岁(不包括满18周岁),主险投保人年龄为18周岁到60周岁;
c)投保人可以选择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或同时选择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和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不可单独选择附加保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d)只可以首年与主险同时投保,缴费期间不可中途增加;
职业规定:投保人职业等级为1-4级,标准件承保;职业等级为5-6级及拒保,不予承保。
范围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附加合同附表所列第35 项和第36 项所导致的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同主合同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保费
谁能保
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