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 我们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80 周岁。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保险单或批注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
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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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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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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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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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酗酒、精神疾病、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从事高危运动、精神病、妊娠和分娩、故意斗殴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