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 残,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 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 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 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 升至第 1 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 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 的构成,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 。 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我们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 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我们不 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 残,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 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伤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 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 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 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 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 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精神疾病、药物过敏、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