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中英人寿交通意外伤害保险C款(2013版)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您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二项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此项已领
取的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您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
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果自该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
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我们之前已给
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
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
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
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中英人寿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需在医院进行治疗的,自该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
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年累计100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指定的交
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如果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
,则本公司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
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明示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
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杂费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
予支付的费用。
保险计划
保险责任
1. 投保年龄:18至65周岁,被保险人需为具有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工作或劳动的人员。
2. 职业类别:适合1至6类职业。职业类别划分依据为《中英人寿团险职业分类表(2010版)》,详情可向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咨询。
3. 投保份数:同一被保险人限投1份。
4. 职业变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变更其职业或工作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作
内容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5.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一年。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伤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酗酒、精神疾病、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从事高危运动、精神病、妊娠和分娩、故意斗殴、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项目 说 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乘坐您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伤残,并达到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需在医院进行治疗的起180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年累计100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指定的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谁能保
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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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