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您指定的交通 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需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 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 年累计 100 元人民币,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 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需在医院进行治疗的,对于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累计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支出医疗费用,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 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 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期间;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 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 车等高风险运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 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 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轮椅等残疾用具,或 心理咨询等。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 值退还给您。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精神疾病、药物过敏、流产、分娩、患艾滋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参加高风险运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