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能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伤残,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中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按本条第1 项或第2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等同于本条第1 项或第2 项实际给付保险金的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见7.13)的发生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按本条第1 项或第2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等同于本条第1 项或第2 项实际给付保险金额的金额给付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参保一份或多份《中英人寿附加乐程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本项保险责任,累计以人民币100 万元为限。 |
意外身故关爱金 | 按本条第1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8%给付意外身故关爱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多少钱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 2 项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该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 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 升至第 1 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 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 的构成,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 。 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我们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 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我们不 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或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遇交通 意外伤害事故,按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 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等同于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实际给付保险金的金额 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 故,按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 按等同于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实际给付保险金金额的 2 倍给付特定交通工 具意外身故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发生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按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等 同于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实际给付保险金额的金额给付九种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或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参 保一份或多份《中英人寿附加乐程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我们对同一 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本项保险责任,累计以人民币 100 万元为限。
意外身故关爱金
按本条第 1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的 48%给付意外身故关爱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关爱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 (1)每月领取:我们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起,在 每个保单周月日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2%给付意外身故关爱金, 连续给付两年,共计二十四次; (2)一次性领取。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伤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 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 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 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所有 情形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赛马、赛车、卡丁 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 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则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我们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 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14 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精神疾病、药物过敏、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 | 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若乘坐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发生事故,再翻1倍赔付) |
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若乘坐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发生事故,再翻1倍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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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 | 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身故关爱金 | 月领 |
保险金额×2% (每月领取一次,连续领取24次) |
一次性领取 | 保险金额×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