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内(含第90 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则无等待期。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的,如果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在重大疾病的确诊之后,则我们在依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一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3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3 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同时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第35 项和第36 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