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 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天(含)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20 年和30 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或8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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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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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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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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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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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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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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