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天(含)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退休生活金 | 自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年满84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如果生存,我们按您选择的生活金领取方式给付退休生活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您所缴保险费的150%(如果您已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则所缴保费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准); (2) 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您所缴保险费的150%(如果您已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则所缴保费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准); (2) 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患末期疾病,我们将给付等值于该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的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产品描述
退休生活金
自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年满84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如果生存,我们按您选择的生活金领取方式给付退休生活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您所缴保险费的150%(如果您已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则所缴保费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准); (2) 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如果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 您所缴保险费的150%(如果您已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则所缴保费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为准); (2) 全残当时的现金价值。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患末期疾病,我们将给付等值于该保单年度身故保险金的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末期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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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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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生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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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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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66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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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8.4% (66周岁起,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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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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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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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50%)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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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5周岁 |
基本保额×4-已领取的退休生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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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关爱提前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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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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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50%)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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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5周岁 |
基本保额×4-已领取的退休生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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