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 岁(出生满30 天)至50 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我们已经支付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3 %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 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
产品描述
身故全残保险金
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我们已经支付的生存保险金总额。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3 %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 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我们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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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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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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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3年起,至55周岁 |
基本保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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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至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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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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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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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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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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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至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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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50%)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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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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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已领取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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