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天(含)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为20 年。
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180 天至50 周岁。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产品描述
身故保险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全残保险金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满期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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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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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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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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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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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缴费次数÷应缴费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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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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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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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