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五十七周岁,则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金。
2、 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五十七周岁,则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 %给付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满五十七周岁,则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 %给付年金。
3、 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4、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 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 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投保时未满五十七周岁,则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 至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 年日,如果生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10 %给付生存保险 金。 |
年金 | 如果投保时未满五十七周岁,则自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将按合同保险 金额的20 %给付年金。 如果投保时已满五十七周岁,则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 年日(含)起,至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 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生存,将按合同保险金额的20 % 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保险期间届满 时合同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7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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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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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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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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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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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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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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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未满5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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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60周岁起至88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投保时已满5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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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至88周岁,每年你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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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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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若投保时未满57周岁,则保单生效第三年起至59周岁可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