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内(含第90 天)的期间。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或轻症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或轻症疾病,则无等待期。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其中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一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在确诊之日起的第30 日仍生存,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5、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合同附表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全残,且未被确诊患恶性肿瘤或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一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 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本合同基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且在确诊之日起的第30 日仍生存,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同时,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 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全残,且未被确诊患恶性肿瘤或合同 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 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 缴保险费,其中包含依照本合同第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 险费。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身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 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前(不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疾病导致全残,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全残保 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含18 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疾病导致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 同终止。 |
轻症豁免保费 | 在等待期后,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 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 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 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患恶性肿瘤,或患本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第32 项和第33 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9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