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及《中英人寿附加康福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的,我们将按您已经缴纳的本合同及《中英人寿附加康福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0×本合同所附的《满期保险金对应表》中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满期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因意外伤害事 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及《中 英人寿附加康福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因意外伤害事故 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不含)前的,将按您已经缴纳的合同及《中英人寿附加康福 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时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的,将按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2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 同终止。 如果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身故或全残的,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0×合同所附的 《满期保险金对应表》中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满期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全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所有情形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14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康福年年重疾保单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
轨道公共交通、公共汽车或水上公共交通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康福年年重疾保单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2 | |
航空公共交通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4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1000×满期保险金对应表相应的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