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天内(含第90 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则无等待期。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一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 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二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 种轻症疾病,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程度,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在等待期后,如果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 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确诊患合同附 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将豁免轻症疾病确诊日后合同及 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同时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因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第32 项和第33 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发生上述第3 种至第9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