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经我们同意,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首次领取日,年金首次领取日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2)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如果被保险人生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根据您的选择,年金首次领取日将为被保险人60/65周岁的生日当天。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前一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年金自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年金:
(1)首次年金=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年金给付比例;
(2)非首次年金=基本保险金额×年金给付比例。
本合同年金给付比例根据您所选择的年金首次领取日分别为:
(1)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给付比例为30%
(2)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给付比例为35%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首次领取日结束前(含年金首次领取日当天)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首次领取日结束后(不含年金首次领取日当天)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零。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普通身故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2.6)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首次领取日结束前(含年金首次领取日当天)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2)如果在年金首次领取日结束后(不含年金首次领取日当天)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零。 |
年金 | 自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年金: (1)首次年金=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 年金给付比例; (2)非首次年金=基本保险金额×年金给付比例。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前一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结束时,如果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
发生上述第3种至第7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0-55周岁
保障期限:至88周岁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10% (第三个保单年度起至首次年金领取前每年领取一次) |
|
首次年金
|
60周岁时领取 |
已交保费+基本保险金额×30% (领取一次) |
65周岁时领取 |
已交保费+基本保险金额×35% (领取一次) |
|
非首次年金
|
60周岁后领取 |
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65周岁后领取 |
基本保额×35% (每年领取一次) |
|
身故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未领取首次年金前身故可领取)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