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中邮邮保安顺A款意外伤害保险是中邮人寿最新推出的一款意外险产品,可与其他附加险组合成意外保障计划,保障内容全面,性价比高。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曾依据合同已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再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伤残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之一的,保险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为基数,按《评定标准》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 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公司对各处伤残等级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的伤残,则按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但将从给付比例中扣除针对该部位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在《评定标准》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
保险公司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在《评定标准》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之和以 100%为限。 |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 您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检票进入民航班机机舱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机舱时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城市铁路,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检票进入车厢时起至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离开车厢时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船票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客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出租汽车、网约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6)驾乘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租用车期间,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7)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8)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期间,因机动车碰撞遭受意外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此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被保险人不承担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9)非机动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不包括电动三轮车)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此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被保险人不承担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0)特定农用机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操作特定农用机械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此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见释义 18)对此事故出具了《农机事故认定书》,且被保险人不承担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1)法定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释义 19)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我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2)公共场所火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所处公共场所发生火灾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您所选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上述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特定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该项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曾依据本合同已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则该项“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该项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项“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上述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特定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伤残并达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之一的,将以本合同约定的该项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评定标准》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对各处伤残等级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的伤残,则按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但将从给付比例中扣除针对该部位已给付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在《评定标准》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
保险公司给付的“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在《评定标准》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之和以 100%为限。 |
意外骨折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为骨折,将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意外骨折保险金 = 意外骨折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意外骨折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及系数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及系数表》中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同一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及系数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保险公司按实际骨折情况给付各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骨的骨折,若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保险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已发生过的骨折,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骨折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为骨折,将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意外骨折保险金 = 意外骨折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意外骨折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折算比例×《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及系数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及系数表》中对应的系数 被保险人同一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及系数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保险公司按实际骨折情况给付各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骨的骨折,若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保险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已发生过的骨折,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骨折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间:1年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