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组合之一,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
(一)自驾航空责任组合:
1、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倍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倍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5、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公共交通责任组合:
1、满期保险金:
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满期保险金”责任。
2、身故、全残保险金:
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
3、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同自驾航空责任组合中“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
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默认的责任组合为公共交通责任组合。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倍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倍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的16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除合同另有约定,合同默认的责任组合为公共交通责任组合。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7-10项情形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责任:
(七)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出险时为5类及5类以上职业类别的;
(十)被保险人参加滑翔伞、赛车、赛马、蹦极、特技表演、驯兽、潜水、登山、攀岩、滑雪、探险、搏击类等危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年满18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