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为本合同必备的基础性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为本合同可选择的部分,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如果您选择了可选保险责任,您需要交纳的保费也会相应增加。
基本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若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猝死,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可选保险责任
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猝死,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猝死保险金,则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90%,每级相差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若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猝死保险金 | 被保险人猝死,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猝死保险金,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到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到期净保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