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寿中华安欣疗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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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因特定疾病产品医疗、交通、住宿、遗体遣返、归国用药等费用保障,还可领取每日住院津贴。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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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本保险的,若在等待期内经确诊患特定疾病,或已经开始治疗,或者因导致“8特定疾病定义”的相关疾病就诊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自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费用,或本合同续保的,无等待期。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病,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初次患“8特定疾病定义”中的疾病,需接受“8特定疾病定义”中的医学治疗,我们对其所患特定疾病及其在治疗方案授权书所接受的医学治疗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经服务商安排,在其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治疗产生约定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100%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交通费用保险金

经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为目的离开住所就医,我们就其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如果需要也可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陪同人数量须有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所有以治疗为目的的行程、陪同安排必须由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以上各项安排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宿费用保险金

经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为目的离开住所就医,我们就其产生的住宿费用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如果需要也可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陪同人数量须有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所有以治疗为目的住宿安排须由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海外指定医院接受经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的治疗过程中身故的,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且经过服务商认可,对于将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遗体运送至中国所需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我们承担给付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遗体遣返费用包括: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国的防腐处理费用;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

3.死者遗体从海外指定医院到达中国指定埋葬或安置地点的遣返费用。

 

归国用药费用保险金

经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在海外指定医院接受医学治疗而住院超过3日后并按照治疗计划返回到中国,则对于被保险人回国后在中国大陆购买继续治疗药品所产生的药品费用(不包括使用该药品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我们承担给付归国用药费用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符合续保条件,被保险人在续保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过往年度疾病继续产生归国用药费用,其所产生的用药费用经服务商批准后可在续保的保单年度内获得赔偿,但赔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经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在海外指定医院因接受医学治疗而住院时可享受住院津贴,我们根据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障方案按天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且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60日。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经服务商安排,在其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治疗产生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100%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交通费用保险金 经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为目的离开住所就医,保险公司就其产生的交通费用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如果需要也可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陪同人数量须有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所有以治疗为目的的行程、陪同安排必须由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以上各项安排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住宿费用保险金 经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治疗为目的离开住所就医,保险公司就其产生的住宿费用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如果需要也可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陪同人数量须有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所有以治疗为目的住宿安排须由服务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在海外指定医院接受经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的治疗过程中身故的,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且经过服务商认可,对于将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遗体运送至中国所需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承担给付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归国用药费用保险金 经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在海外指定医院接受医学治疗而住院超过3日后并按照治疗计划返回到中国,则对于被保险人回国后在中国大陆购买继续治疗药品所产生的药品费用(不包括使用该药品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保险公司承担给付归国用药费用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符合续保条件,被保险人在续保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过往年度疾病继续产生归国用药费用,其所产生的用药费用经服务商批准后可在续保的保单年度内获得赔偿,但赔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经服务商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在海外指定医院因接受医学治疗而住院时可享受住院津贴,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障方案按天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且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60日。

责任免除

一、对于因下列情形所发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以下情形导致的疾病或伤害产生的费用:战争、恐怖主义行为、地震、骚乱、暴动、洪水、火山爆发,核反应和任何其他不寻常或灾难现象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后果,以及正式宣布的疫情;

 

2.酗酒、吸毒、酒精中毒或使用精神类、麻醉类和迷幻类药物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自杀未遂或自残导致的费用;

 

3.被保险人故意、伪造、因自身疏忽或实施犯罪引发疾病或受伤而产生的费用;

 

4.进行医学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非医疗必需的服务的费用;

 

5.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时被认定不满足条款保障对象或投保年龄的要求,其在任何地点发生的任何费用;

 

6.初步医疗诊断证明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7.并非由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授权或指定的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

 

8.未按照第3.3条规定的流程索赔产生的费用;

 

9.监护服务、家庭保健或康复中心、临终关怀医院和养老院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即使上述服务为医疗过程中所必需的治疗;

 

10.购买或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不包括8中列明的疾病),进行心脏瓣膜替换或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11.购买或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设备产生的费用;

 

12.未经执业药师配发或无医生处方的药物产生的费用;

 

13.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即使有医生处方;

 

14.任何由脑综合症、脑衰老或脑损伤产生的监护费用(不包括8中列明的疾病);

 

15.口译费、电话费和其他个人使用的非医疗用途的物品的费用,以及为被保险人的亲属、陪同人、护送人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或亲属、陪同人或护送人发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17.非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二、因下列疾病或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既往症:本合同生效之日前10年内被保险人已就此接受诊断、医学咨询或者治疗,或者服用药物,或者显现症状的疾病或损伤;

 

2.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不包括8中列明的疾病)的治疗,以及任何因艾滋病、HIV导致的损害或继发病症(包括卡波济氏肉瘤等)的治疗;

 

3.实验性治疗,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和(或)外科手术;

 

4.如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是器官移植,但对其采取了其他治疗、用药或服务;

 

5.因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导致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接受安排在保障范围内的移植手术期间及术后恢复期直接引发的并发症除外,该并发症的治疗视为移植手术的延续;

 

6.如下冠状动脉疾病的治疗:使用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之外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血管成形术治疗冠状动脉疾病;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治疗;

 

8.如下器官移植:

(1)因酒精性肝病导致的器官移植手术;

(2)自体器官移植手术;

(3)被保险人作为活体器官捐赠者,为其他第三方提供器官;

(4)任何涉及干细胞治疗的移植手术(不包括8中列明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1.6、2.1、2.3、2.4、3.2、3.3、3.4、6.1、7.1、7.2、8、9.9和9.20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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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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