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癌症”或“恶性肿瘤”(本合同中所称恶性肿瘤均以此定义为准);(二)因导致“轻症癌症”或“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轻症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轻症癌症前未患恶性肿瘤,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患轻症癌症,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确诊首次患轻症癌症,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入院,我们对该次住院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入院,我们对该次住院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对于相邻两次住院,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30日,视为一次住院。保险期间内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以50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天数达到500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际实施恶性肿瘤手术治疗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手术的,我们对该次手术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手术的,我们对该次手术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放疗或化疗治疗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放化疗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放化疗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接受放疗或化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我们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交保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癌症”或“恶性肿瘤”(合同中所称恶性肿瘤均以此定义为准);(二)因导致“轻症癌症”或“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轻症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确诊轻症癌症前未患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患轻症癌症,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确诊首次患轻症癌症,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入院,保险公司对该次住院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入院,保险公司对该次住院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对于相邻两次住院,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30日,视为一次住院。保险期间内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以500日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天数达到500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际实施恶性肿瘤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手术的,保险公司对该次手术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手术的,保险公司对该次手术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每一保单年度内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放疗或化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放化疗的,保险公司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放化疗的,保险公司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接受放疗或化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 |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保险公司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周年日)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保险公司对该次治疗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
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过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过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轻症癌症或恶性肿瘤,或发生轻症癌症或恶性肿瘤治疗行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轻症癌症或恶性肿瘤的;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遗传性疾病、先天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患轻症癌症或恶性肿瘤,或发生轻症癌症或恶性肿瘤治疗行为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过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2.4、3.2、6.1、8.1、9.2和10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