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新生活百万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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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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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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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就诊的,由此而导致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无论治疗时间是否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自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或完成续保的,无等待期。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所住医院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比例和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且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7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而在就诊医院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比例和计算方法,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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