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详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评定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 保险金给付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天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评定 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评定标准” 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 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猝死;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伤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猝死、参加高危运动、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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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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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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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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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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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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